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28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16号 |
案号 |
(2018)皖1702执1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余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池州市老渔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余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池州市老渔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余沫、池州市玮烨文具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200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时间 |
2018-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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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梅佳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00MA2N8MAK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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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高新区电子产业园A区27号厂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