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4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2678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55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与被告游爱敏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东消住借字c111号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游爱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79562.29元,利息人民币4548.83元及相应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的罚息为人民币111.04元,复利为人民币77.55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5%后再上浮50%确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每年的4月11日和10月1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三、被告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游爱敏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东山支行负担201元,由被告游爱敏、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2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肖春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0714373423J |
登记机关 |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B南13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