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3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临尧民初字第2000号 |
案号 |
(2019)晋1033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樊如飞劳务费1605865.1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樊如飞增加设备材料款67978元;垫付制作风门、茶炉及洗浴两用炉款26000元;代为赔偿探水钻款45000元;垫付修理费21000元,共计159978元。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原告樊如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0元,由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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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郝英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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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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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