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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34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尧民初字第2000号
案号
(2019)晋1033执恢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蒲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樊如飞劳务费1605865.1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1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樊如飞增加设备材料款67978元;垫付制作风门、茶炉及洗浴两用炉款26000元;代为赔偿探水钻款45000元;垫付修理费21000元,共计159978元。以上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原告樊如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70元,由被告蒲县蒲邓煤矿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蒲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20-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郝英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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