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6********12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926民初3212号 |
案号 |
(2020)豫0926执17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按照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月利率9.28‰计息,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自2017年11月18日起按照借款本金430000元及月利率13.92‰计息至本金及利息偿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凤娇、王香华、王建波、武现坤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庄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元,由被告王建新、黄凤娇、王香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