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1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522民初1556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恢5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689620.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4089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按代偿款本金4089620.05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代偿款本金3689620.05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五、被告霍邱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善华、宋万兰、朱志良、何照红、龚忠良、方应堂、龚忠祥、孙多军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代偿款、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霍邱县兴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48687元,由被告霍邱县国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灏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25901973758 |
登记机关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