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4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4118号 |
案号 |
(2019)苏0211执30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3450万元。二、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付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9505元。三、对于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梅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房产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所有权证号1000069555号房屋在7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1000069556号房屋在78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1000069558号房屋在109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1000069559号房屋在8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1000069561号房屋在1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对于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就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各房产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中所有权证号wx1000615734号房屋在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54号房屋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67号房屋在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68号房屋在18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23号房屋在22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21号房屋在8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所有权证号wx1000615411号房屋在143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479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5398元,由被告无锡源海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梅都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汇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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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谈鹏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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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市太湖山庄999(7号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