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0********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1406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2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秋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露骏的借款人民币32000元及诉讼代理费2500元,合计人民币345000元,并以本金32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姜杰、泰州市海陵区乐家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对前款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姜秋杰、泰州市海陵区乐家城市酒店有限公司在实际履行了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被告姜秋敏追偿。三、驳回原告成露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79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76元(原告已预交,三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