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5民初1552号 |
案号 |
(2020)苏0925执2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差欠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处的保证金30万元在该借款中予以冲减,剩余借款27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万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5万元,2021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0万元,余款3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江苏建湖权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从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江苏荣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军、张恒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93元,减半收取15446.5元,由被告盐城龙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荣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国军、张恒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3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国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257514139063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建湖秀夫路与航空路交界处海聚汽贸城10幢43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