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1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民初345号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提前收回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7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8年4月2日共结欠利息489600.66元,自2018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4月27日前偿还上述债务。二、若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足额偿还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有权对被告周亚恒、黄传波名下位于晋江市安海镇鸿江西路“捷宏.盛宴”B1#-A2703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安海字第734608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得价款在最高额92.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周亚恒、黄传波根据(2018)闽05民初346号案件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本案的担保限额应予相应扣减】。三、被告晋江群力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7000271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江群力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根据(2018)闽05民初346号案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相应扣减】;被告晋江群力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许安全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7000270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许安全根据(2018)闽05民初346号案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相应扣减】;被告许安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黄文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7000271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30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波根据(2018)闽05民初346号案件承担了保证责任的,本案的保证限额应予相应扣减】;被告黄文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7000596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7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黄家洞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编号35100520170005955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7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家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八、案件受理费232748元,减半收取116374元,由被告福建华厦伞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群力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许安全、黄文波、黄家洞、周亚恒、黄传波、福建省晋江市恒达建材有限公司、黄家洞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582执恢11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81896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文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58261156313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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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