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1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执145号 |
案号 |
(2018)苏0509执3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为11639444.44元、复利为168488.16元;自2016年8月6日起的罚息以2亿元为基数、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374360元;三、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共计63台机器设备(特吕茨勒高产梳棉机38台、特吕茨勒清花设备1套、特吕茨勒高效并条机10台、无锡正端并条机14台)在苏E5-8-2015-001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的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有权以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46296号)在最高抵押额度8932万元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以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的房屋(房产证号为吴房权证桃源字第16002159号、吴房权证桃源字第16002230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25032230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11)第21035003号)分别在最高抵押额度81万元、852万元、3143万元、2710万元范围内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正晖喷织有限公司、邱根仙、龚建根、徐凤妹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2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邱根仙、沈荣跃、严玉英在继承严坤祥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五项确定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湖州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74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1112982元,由被告苏州坤润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吴江市正晖喷织有限公司、湖州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江市煜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根仙、龚建根、徐凤妹、沈荣跃、严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江苏省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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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严坤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748164144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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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区桃源镇开阳大道91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