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亮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5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227刑初4号 |
案号 |
(2020)桂1227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韦亮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亮前挪用公款非法盈利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韦亮前退出赃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予以追缴,依法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韦亮前尚未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美金六千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