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3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东、周凤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5万元给原告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何东、周凤梅共同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45万元为基数,计至2019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633044.70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给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告广西桂平桂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东、周凤梅共同共有的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富民路的房屋【证号:(1)浔国用(2006)第2353号,浔房权证木乐字第22709-1、22709-2号;(2)浔国用(2006)第2354号,浔房权证木乐字第22708-1、22708-2号;(3)浔房权证木乐字第x20151770号】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9464元,减半收取计197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东、周凤梅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