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红民一初字第635号 |
案号 |
(2016)豫0702执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会友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新乡市耐尔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耐尔特机械设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08 |
发布时间 |
2016-1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24130513K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西北1200米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