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2297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花园支行银行承兑垫款本金29549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5月8日的利息为856912.94元,之后的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9549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二、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刘延、李宏轩、马雪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94元,由被告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新乡市隆兴铸造有限公司、刘延、李宏轩、马雪奕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时间 |
2018-01-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24130513K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西北1200米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