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4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红民二初字第277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旭支行尚余借款2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二、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锋、李纪功对本判决第一项振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峰、李纪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峰、李纪功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16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700724130513K |
登记机关 |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西北1200米创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