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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乡市龙延机械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4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红民二初字第277号
案号
(2017)豫0702执19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旭支行尚余借款2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息);二、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锋、李纪功对本判决第一项振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新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峰、李纪功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00元,由新乡市振华物资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卫辉市方圆机械制造厂、卫辉市万陆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龙延机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恒齐物资有限公司、新乡市新鑫特钢有限公司、刘雪龙、王小鹏、杨领臣、刘延、陈芮峰、李纪功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时间
2018-06-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724130513K
登记机关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红旗区洪门镇关堤村西北1200米创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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