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81执1701号 |
案号 |
(2019)皖0181执恢2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靖、被告吴小萍、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清偿原告周晓华借款本金200万元和利息52万元(截至2017年1月26日)及之后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魏跃华、被告胡文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原告周晓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790元,由被告徐靖、被告吴小萍、被告庐江县恒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巢湖市华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魏跃华、被告胡文生负担30000元,由原告周晓华负担6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6629236569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