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25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575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4787846.41元; 二、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7年1月18日的罚息804230.91元以及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3.8‰计算);三、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公告费260元;四、被告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平市金桥纸箱厂、李银锁、陈润平、李欢梅、田义生、李银廷、韩翠英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原平市恒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平市金桥纸箱厂、李银锁、陈润平、李欢梅、田义生、李银廷、韩翠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原平市泰兴煤焦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4-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04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18882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罗恒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81772545190W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忻州原平市西镇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