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9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10民初25号 |
案号 |
(2019)鄂10执1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借款本金2003.3万元、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16193004.5元;二、被告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荆州市沙市区财政局借款本金2003.3万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123.3万元按年利率5.4%计息、本金880万元按年利率10%计息、本金1000万元按年利率6%计息)。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930元,由被告龙江龙汽配紧固件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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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00077390241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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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工业新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