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口重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74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安民商初字第00340号 |
案号 |
(2019)冀0702执恢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家口重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口鑫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借款104万元,以及自2015年8月2日起按照6%年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重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8-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702执恢9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00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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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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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