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1********4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1民初4743号 |
案号 |
(2020)苏0321执3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丰县固瑞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昭昱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74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312740元;4二、被告王爱民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丰县固瑞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2元,减半后收取29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丰县固瑞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