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7********39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6210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90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齐鹏于2020年9月1日一次性返还原告冯崇杰人民币20000元;二、别无其他纠葛;三、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74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