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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03********24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302民初1899号
案号
(2017)辽0302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锦州市裕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鞍山市永强锻造有限公司支付锻件款20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锦州市裕丰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6-29
发布时间
2018-02-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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