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4********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4404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4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武东于2020年5月20日前向原告昝秀兰偿还借款60000元。如被告武东逾期偿还上述借款,须另行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昝秀兰支付上述剩余全部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944元,减半收取计972元,由被告武东负担(此款原告昝秀兰已预交,被告武东于2020年5月20 日前支付给原告昝秀兰);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昝秀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