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德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83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81民初6127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18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振清、陶彦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俭借款本金42500元及利息8907.53元,本息共计51407.53元;二、被告纪学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纪学贵履行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王振清、陶彦花追偿。三、驳回原告赵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赵俭负担443元,被告王振清、陶彦花、纪学贵负担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保生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228383853F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宁夏灵武市嘉源路二中体育看台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