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凌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30********18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8民初398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凌伟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梁平借款本金50772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26日起以618000元本金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以本金507726元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该507726元本金实际偿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8元,减半收取计4549元,由梁平负担110元,王凌伟负担443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