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0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82民初11051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蚌埠市四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欧亚达封头有限公司27905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元,由四朋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欧亚达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四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欧亚达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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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焕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07901154429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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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长征北路815号院内生产车间(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