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403********0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402民初778号 |
案号 |
(2019)鲁0402执8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滕州鸿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檀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枣庄市恒跃毛巾有限公司、滕州市久耐陶瓷纤维新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种传旭、王艳、张风芝、殷文莉、白念刚、张利娜、张清惠,对本判决第一项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发布时间 |
2019-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鲁0402执81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16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