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8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4民初718号 |
案号 |
(2020)皖1324执1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亚球、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借高成侠人民币4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被告杨亚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