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6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11民初8934号 |
案号 |
(2020)皖0111执48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1312395.3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为5.6%并加收50%罚息计算);二、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兑汇票本金4943514.03元、利息1444494.88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4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943514.0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为0.5‰计算);四、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五、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被告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59号西环商贸中心11幢2层商286、2层商297、2层商298、3层商311、1层商107及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18号西环商贸中心2幢2层206房产及其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房地产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d580320140000002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额20000000元为限;六、被告姜茹、王秀云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zb580320140000007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约定担保债务的连带清偿总额均以最高保证额15000000元为限;七、被告姜茹、王秀云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62元,减半收取计655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531元,由被告安徽政通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合肥恒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姜茹、王秀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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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秀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92687909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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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潜山路交口西环商贸中心2#商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