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翔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01********1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81民初849号
案号
(2020)皖0181执31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谦借款10万元及利息(按10万元本金,年利率24%,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