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2********8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113民初4230号 |
案号 |
(2020)黔0113执3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贵州万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6月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1054348.86元,从2018年6月2日起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筑农商(铝建支行)2015年流贷01004号)的约定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贵州万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贵州凌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影、廖秋、陆磷、于莉、邓方吉、李贵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58.7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1218.78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拉支行负担1218.78元,由被告贵州万嘉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凌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影、廖秋、陆磷、于莉、邓方吉、李贵负担4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万嘉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凌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丁影、廖秋、陆磷、于莉、邓方吉、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