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24民初381号 |
案号 |
(2016)闽0924执00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叶家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林兴松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叶家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9-20 |
发布时间 |
2016-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4550989343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寿宁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