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9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924民初1087号 |
案号 |
(2019)闽0924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寿宁县鳌阳镇桥北家俱商场货款618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8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50元,减半收取计724.75元,由寿宁县鳌阳镇桥北家俱商场负担28.15元,由宁德市冠牛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96.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时间 |
2019-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家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924550989343B |
登记机关 |
福建省寿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寿宁县南阳镇工业园区(寿宁县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