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梅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327********4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526民初479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内0526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梅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秀英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200元(30000元×0.02元×12个月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合计37200元;二、驳回原告秀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秀英负担18元,被告梅花负担3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