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莉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822********2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2822民特114号 |
案号 |
(2020)鄂2822执1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始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莉莉、何振友应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至借款清算完毕为止;同时于莉莉、何振友应支付薛月珍2019年12月31日前所欠利息3.7万元。 二、于莉莉、何振友定于2020年7月31日前归还薛月珍原欠利息1万元、2020年8月31日前归还原欠利息2.7万元。 三、于莉莉、何振友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6万元及其利息、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利息、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2022年12月31日前归还薛月珍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其利息。上述款项在还款时利随本清。 四、如于莉莉、何振友逾期还款,视为还款期限全部到期,薛月珍可就全部案款申请法院执行。 五、何曲对前述于莉莉、何振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薛月珍与于莉莉、何振友于2020年7月13日经建始县行业性专业性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建联调字:2020第0114号调解协议有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