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3********0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23民初720号 |
案号 |
(2020)冀0623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刚偿还原告王俊青借款本息479667元,并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振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被告王刚、李振江负担8495元,原告王俊青负担3065元。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刚偿还原告王俊青借款本息479667元。二、被告李振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被告王刚、李振江负担8495元,原告王俊青负担3065元。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刚偿还原告王俊青借款本息479667元。二、被告李振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560元,由被告王刚、李振江负担8495元,原告王俊青负担306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