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家港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2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224民初2843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12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滦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39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家港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张家港新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时间 |
2019-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1238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24512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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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中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82286933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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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杨舍镇福前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