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洪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01********0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25民初397号 |
案号 |
(2020)川1725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洪毅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50000元,支付从2013年4月27日起以月利率10.6667‰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从2016年4月25日起在月利率10.6667‰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二、若被告陈洪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其借款本息,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被告陈万祥、张德洗为本案借款提供的担保抵押物依法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部分归被告陈万祥、张德洗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陈洪毅偿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7元,减半收取4574元,由被告陈洪毅负担(原告已垫支3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