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5938号 |
案号 |
(2016)京0106执6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二十七万零二百四十元; 二、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正强新世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七万五千七百六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二百四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由被告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9-29 |
发布时间 |
2017-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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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巧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4745429776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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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桥西区西王北街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