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乔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1********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802民初3000号 |
案号 |
(2018)晋0802执19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金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1031.6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算至款偿还清止)、担保服务费237000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6月30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瑞、解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运城市鑫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被告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金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5-24 |
发布时间 |
2018-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