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01********9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1726民初1163号 |
案号 |
(2020)鲁1726执13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执行人孙振鲁、吴鹏飞、察可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购房款120000元,并赔偿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3673元,申请费1200元,共计4873元,由被执行人孙振鲁、吴鹏飞、察可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鄄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