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释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11民初5945号 |
案号 |
(2018)湘0111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释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海波136 555.67元;二、被告湖南德思勤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赔偿款中的40 966.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450元,由被告浙江释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5-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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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国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12340558801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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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宁波市江东区上东商务中心1幢(5-6)(集中办公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