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3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商初字第00993号 |
案号 |
(2017)苏0116执4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广春、康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市六合区清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支付律师费36600元,合计1336600元;并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黄永安、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南京跃前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389元,由被告苏广春、康金红、黄永安、巨鑫公司、跃前公司、锐鹰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82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7-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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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永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91745366437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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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集中区盘城新街5号-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