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9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1310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5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市蒲江县宇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44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计算方式为:利息以本金3,4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5日已支付的利息19,453.19元予以扣减;复利以合同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3.625‰计算,从欠付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二、成都市蒲江县宇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彭树强、罗绍雄、古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60元,由成都市蒲江县宇泰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彭树强、罗绍雄、古熙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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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雷明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0068992443X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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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荥经县烈士乡课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