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6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津0106民初2802号 |
案号 |
(2020)津0106执恢2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552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1040元;二、被告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1501-1515号)对被告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原告诉请的利息(以55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以其提供的抵押房产(天津市红桥区安顺大厦2-1301-1315号)对被告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及原告诉请的利息(以55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4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被告芦建东对被告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天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90,由被告天津爱达乘进出口有限公司、天津冠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日照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芦建东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芦建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666132018U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红桥区大丰路(水游城)安顺大厦2号楼707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