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5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302号民事 |
案号 |
(2016)粤5302执1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43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上海闽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洪宝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2-23 |
发布时间 |
2016-0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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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罗伟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555551535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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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初城工业区北二路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