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东红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741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77号 | 
| 案号 | (2020)晋1028执30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东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贺瑞菊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9日起以月息二分计算;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贺瑞菊负担1100元,连东红负担3200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