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孔小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2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2160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16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三被告孔小阳、王云霞、孔伟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霍学亮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孔小阳、王云霞、孔伟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