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当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0********2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8民初10号 |
案号 |
(2020)晋1028执2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建忠、苏当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丁亮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二、被告陈东东、袁印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陈建忠、苏当珍、陈东东、袁印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