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5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05民初2622号 |
案号 |
(2018)湘0105执2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9 528元;四、驳回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 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 384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9 528元;四、驳回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 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 383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二、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以货款本金7 091 957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8%的标准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三、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09 528元;四、驳回原告泰富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4 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9 383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永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11-28 |
发布时间 |
2019-04-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蒙运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675003699T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台湾)产业园 |